质检总局中止施行进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存案作业
质检总局中止施行进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存案作业
发布日期: 2024-09-28 18:02:43
   来源:媒体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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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作业,维护和改进我国生态环境,我国轻工总工会会同原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等9部分发出了《发布关于约束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则的告诉》(轻总行管〔1997〕14号)。之后,原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先后下发《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施行强制查验的告诉》(国检检〔2000〕218号)、《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查验监管方法的告诉》(国检检〔2000〕244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含汞电池施行汞含量检测并存案。

  从电池汞含量检测存案作业施行15年的状况去看,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已得到根本上的操控,出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均已结实建立相关责任认识和质量操控认识,现在出产的根本工艺和技术水平可根本保证电池产品契合《碱性及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约束要求》(GB24427-2009)和(GB24428-2009)《锌-氧化银、锌-空气、锌-二氧化锰扣式电池中汞含量的约束要求》等规范中对汞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定量要求,从质量操控视点可取消进口电池查验中汞含量的存案作业。

  一起,依照总局快速推动查验监督办理模式变革、进步办理功率和执法水平、促进外贸便当化开展的要求,结合电池工业高质量开展和交易实践,经研究决定,即日起中止施行进口电池产品查验监管中的汞含量存案作业,《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查验监管方法的告诉》(国检检〔2000〕244号)废止不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