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通知印发
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通知印发
发布日期: 2025-03-31 07:10:03
   来源: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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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加快实施汞削减、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重点工程,从源头减少汞、铅和高毒农药等高风险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我们组织编制了《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加快实施汞削减、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重点工程,从源头削减汞、铅和高毒农药等高风险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降低对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汞、铅和高毒农药等污染物毒性大,一旦排放到环境中,既能够最终靠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也能够最终靠食物链传导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如上世纪在日本发生的由汞污染引起的水俣病,近几年在我国多地发生的由铅污染引起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由高毒农药引起的“毒生姜”“毒韭菜”等问题。

  工业领域汞污染大多分布在在汞使用量较大的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干电池、体温计等领域,占汞总使用量的95%以上。铅污染大多分布在在铅冶炼、再生铅行业,以及铅使用量达80%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农药行业主体问题是高毒农药品种仍有杀扑磷等12个品种[①],产量占农药总产量的2.5%左右;此外,还有约30万吨的有害有机溶剂在农药制剂中应用。

  我国慢慢的变成了世界上最大的汞、铅和农药生产和消费国,加强对涉汞、铅行业和农药行业的污染防治迫在眉睫。汞、铅和高毒农药造成的污染,通过末端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只有通过使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做改造,从源头实施替代、从生产的全部过程进行减量,才能最大限度消除汞、铅和高毒农药等高风险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以技术进步为主线,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资源化利用的理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汞、铅和高毒农药等高风险污染物产生,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到2017年,通过实施汞削减、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清洁工程,减少汞使用量[②]181吨/年,减少废水中汞排放量0.3吨/年;减少废水中总铅排放量2.3吨/年,减少废气中铅及铅化合物排放量8吨/年;替代高毒农药产品产能5万吨/年;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有害溶剂使用量33万吨/年。

  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全面推广使用低汞触媒,优化原料气脱水及净化、氯乙烯合成转化器等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高效脱汞器回收气相流失的汞、盐酸脱析技术对含汞废酸做处理、离子交换等含汞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回收废水中的汞。

  荧光灯行业全面推广低汞生产的基本工艺,采用低含量固态汞材料来生产,推广纳米氧化铝悬浮液作为保护膜,降低荧光灯中的汞含量。

  纸板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扣式氧化银电池、锌空气电池行业,加快提高电解二氧化锰、锌粉、浆层纸、电解液等材料性能,并实施工艺装备的技术改造,实现无汞化生产。

  在铅冶炼行业重点推广氧气底吹—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铅冶炼、铅锌冶炼废水分质回用集成等技术。

  在再生铅行业重点推广预处理破碎分选、铅膏预脱硫、低温连续熔炼,废铅酸蓄电池全循环高效利用,非冶炼废铅酸电池全循环再生等技术。

  在铅酸蓄电池行业重点推广卷绕式、挤膏式铅酸蓄电池生产、铅粉制造冷切削造粒、扩展式(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板栅制造工艺与装备、极板分片打磨与包片自动化装备、电池组装自动铸焊、铅酸蓄电池内化成工艺与酸雾凝集回收利用、铅炭电池、含铅废酸与废水回收利用等技术。

  实现一批高毒农药品种的替代。支持农药企业采用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对12个高毒农药产品实施替代。

  推进农药剂型的优化升级。实施水基化剂型(水乳剂、悬浮剂、水分散颗粒剂等)替代粉剂等落后剂型;加快淘汰烷基酚类等有害助剂在农药中的使用;最好能够降低有害有机溶剂的使用量。

  一是制定本辖区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辖区企业清洁生产现状,重点对调研中发现的明显问题,组织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是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督促。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协调相关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三是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效果做评估,出具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四是组织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在2013-2017年完成且满足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要求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提出资金奖励申请(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

  一是制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涉汞、铅和高毒农药的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清洁生产关键工艺和薄弱环节做评估,制定使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包括实施改造的产能、时间表、采用的技术、预期效果、预计投资等内容,并将计划报送企业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

  二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组织人力物力,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并建立清洁生产组织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达到预期实施效果。

  三是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并稳定运行后,要准备项目运行效果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

  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通过抽查、公示等方式,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进行核实,按照《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2013-2015年底前完成并通过核实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对2016-2017年底前完成并通过核实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奖励。

  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咨询机构要充分的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技术引导、技术上的支持、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等工作,帮企业选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实现削减高风险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申报资金奖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3. 2013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1. 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产能)应全部使用低汞触媒,且项目实施后排出氯乙烯车间废水中汞含量不超过3微克/升,含汞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05立方米/吨聚氯乙烯,并提供对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示的监测报告。

  2.荧光灯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单支荧光灯产品汞含量应满足如下要求,并提供对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纸板锌锰、糊式锌锰、扣式氧化银、锌空气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电池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对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体温计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所生产的非电子类体温计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对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铅冶炼(矿产铅)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8立方米/吨铅;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物含量不超过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地方环保部门出示的监测报告。

  6.再生铅生产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铅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对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示的监测报告。

  7.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2立方米/千伏安时;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2毫克/立方米,废气排放量不超过660立方米/千伏安时;并提供对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示的监测报告。

  8. 实施高毒农药品种替代改造的农药生产企业,要分别提供原产品和替代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实施农药剂型优化升级改造项目,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溶剂含量要优于《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标准》(HG/T 4576-2013)指标值的10%,并提供省级以上农药监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计划及《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中央企业直接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文件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

  (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相应专业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效果做评估(中央企业直接委托),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具体要点如下: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出售的收益、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采用的清洁技术工艺和装备、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及竣工稳定运行等情况。

  重点分析项目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特点、解决的主体问题,提供必要的关键工艺环节能耗、物耗、污染物指标参数,结合相关监测和监测报告,对项目的环境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做综合评价。

  (6)项目达到实施效果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地方环保部门出示的监测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等)。

  (7)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拥有相对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2014年6月20日前,2015-2018年每年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申请文件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各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邮寄至工业与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组织严格、客观、公正的实施效果评价。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对于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项目,取消该省当年全部资金申请。

  [①] 12个高毒农药品种指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