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瓶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号)有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展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瓶车用充电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认监委遵循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公平竞争、便利有效的原则,开展本次实施机构指定工作。需求信息详见附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这类的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4.认证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架构等能确保其CCC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6.具备从事CCC认证活动所需要并能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CCC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2.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测试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有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测试能力。
有申请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4年8月15日17:00前提交网上申请()。指定决定预计将于2024年9月公布。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二)本次指定工作涉及的产品领域暂不列入《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日常指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