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产品质量安全查验监管方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产品质量安全查验监管方法的公告)
为深化推动“放管服”变革,逐渐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跨境交易便当化水平,海关总署决议优化电池等进口产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查验监管方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根据自愿准则声明进口产品契合我国相关法令和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二、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产品,海关施行合格评守时,要点现场验核货品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触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一起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施行抽样送检。
三、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产品,海关仍选用现行的查验监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