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着力稳经营主体和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具备极其重大作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我国支持科学技术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两新”税收优惠、区域性、普惠性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引,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梳理形成了《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以下简称《概览》),涵盖60项政策。
为方便经营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了解政策,《概览》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概览》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有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69号)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以内的企业。
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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